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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宪

吴法宪(原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 0 0

吴法宪,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任红十二军第一○五团青年干事,第六十四师青年科科长,红一军团第二师二团总支书记、团政治委员。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曾任八路军115师343旅六八四团政治处副主任,六八五团政治委员,苏鲁豫支队政治部主任、政治委员,新四军第三师政治部主任。解放战争时期,曾任辽西军区副政治委员,东北民主联军第二纵队副政治委员,第四野战军三十九军政治委员,十四兵团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1]
    本名:吴法宪 别名: 字: 号: 所处时代:近现代 民族族群:汉族 出生地:江西省永丰县 主要作品:《吴法宪回忆录》《岁月艰难》 主要成就:参加辽沈、平津等战役

人物生平

吴法宪,1915年8月25日出生,原名吴臣清,江西省兴国县南坑乡楼溪村樟坑村小组人,童年开始即随父在永丰县郡埠乡铁元村大安组深山佃耕处放牛。1955年吴法宪被授予中将军衔时,籍贯为永丰县。

1930年,红军来到江西省永丰县,实行打土豪、分田地。永丰的广大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势力被推翻,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苏维埃政权。

年仅15岁的吴法宪积极参加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活动。那个时候,共青团的工作开展得也很活跃,红军每占领一个地方,青年团的组织很快就建立起来,广泛吸收青少年加入这个组织。吴法宪的家乡,也建立了共青团组织。吴法宪是他家乡里最早加入共青团的人之一。当年,正值红军扩大队伍,已经参加共青团的吴法宪,又毅然参加了红军。

吴法宪参加红军,起点要比其他参加红军的人略高,他是在已经是共青团团员的情况下参加红军的。当时,一个人能成为共青团团员,意味着这个人已经是信仰共产主义的人,已经是“在组织”中的人了。加上吴法宪年纪小,腿勤、手勤、脑子勤,乐于在红军队伍中为大家做事,一心听党的话,作战勇敢,不怕死。因此,他很快就受到了党组织的重视,并被列入重点培养对象。

党组织培养吴法宪,首先从文化入手。吴法宪本来文化程度不高,但进入红军队伍后,在红军这个大学校里,他很快就达到了能说能写的程度。他的个子也长高了一些,身体也强壮起来。

个人作品

《吴法宪回忆录》《岁月艰难》

主要成就

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0月参加中国工农红军赣东游击队。

1932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后被开除党籍)。曾任红十二军第一○五团政治处青年干事,红二十二军第六十四师政治部青年科科长,红一军团第二师六团政治处青年干事。参加了中央革命根据地第一至五次反“围剿”和长征。其间:长征中任红一军团第一师二团总支书记。到达陕北后,任红一军团二师二团政治委员。

1937年8月起任八路军第一一五师三四三旅六八五团政治处副主任。后任第六八五团政治委员。

1938年10月奉命由山西挺进山东。同年底到达湖西地区。

1938年11月起任苏鲁豫支队政治部主任,后任支队政治委员。

1940年5月奉命率部南援华中。

1941年1月起任八路军第五纵队政治部主任。

1941年2月至1946年任新四军第三师政治部主任。

1943年1月至1945年9月任苏北军区政治部主任。

1946年3月起任辽西军区副政治委员,9月起任东北民主联军第二纵队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1946年11月前曾兼任西满军区政治部主任),12月起任中共中央西满分局委员。

1948年1月至11月任东北野战军第二纵队政治委员。

1948年11月至1949年4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十九军政治委员。

1949年5月至8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第十四兵团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9月起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第十三兵团副政治委员,后兼任政治部主任。

1949年10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第十三兵团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

1950年7月至1957年2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一副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其间:1953年1月前兼任空军政治部主任。

1957年2月至1965年5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委员。

1965年5月至1967年9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员。

1967年9月至1971年9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

1950年7月至1971年9月任空军党委副书记、第一副书记、书记、第一书记,其间:1954年5月至1959年4月兼任空军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书记。

1968年4月至1971年9月兼任总参谋部党委第二书记。

1969年4月起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1967年8月至1971年9月为中共中央军委办事组成员(其间:1967年8月至9月为办事组负责人。1968年3月至1971年9月为办事组副组长)。

1969年4月至1971年9月任中共中央军委委员。

1955年9月被授予中将军衔。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化大革命”中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是所谓的“四大金刚”之一。

1973年8月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1971年9月被撤销一切职务,1973年8月被中共中央开除党籍。)。

1981年1月2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作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81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剥夺其被授予的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

1981年9月15日上午保外就医,安置在济南。

1988年刑满出狱。

2004年10月17日15时58分在济南齐鲁医院与世长辞,享年89岁。

历史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空军政治委员、司令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是第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1955年曾被授予中将军衔,曾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化大革命”中积极参与林彪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1973年被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1981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庭确认为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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