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在逃人员) 0 0
郭文贵,男,山东聊城莘县人,出生于1967年2月2日,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在逃人员,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同时拥有香港居民身份。河南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4日23日,重庆市公安局向中外记者通报郭文贵、陈志煜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相关情况。[1]-
中文名:郭文贵 外文名: 别名: 民族: 籍贯:山东 毕业院校: 职业:政泉控股实际控制人 主要成就:
人物经历
20世纪80年代初,郭文贵到古城中学读初中。
1987年-1989年,为黑龙江政府职员。
1989年-1992年,为黑龙江林药联营公司郑州分公司主任。
1992年-1993年,为河南大老板家具厂董事长。
1993年9月,与香港女商人夏平合资成立郑州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郭文贵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2年—,在郑州官司缠身的郭文贵北上京城,进军北京房地产市场。
个人生活
妻子:岳庆芝
儿子:郭强
兄弟:郭文存
人物事件
公开揭露
2014年11月3日,郭文贵通过政泉控股公开揭露北大方正CEO李友等人代持问题及涉嫌内幕交易,通过买卖北大医药股权获利3.55亿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北大方正随后发出声明否认,称“北大系”任何公司(包括北大医药)不存在代持关系及内幕交易。
2014年12月14日晚,北大医药公告收到了深交所对政泉控股及北大资源控股代持行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此后,双方持续隔空对垒,政泉控股又称方正集团李友等高管被调查,甚至详细公布了李友等人涉及交易的银行账户、护照等。方正集团也连发多份声明回击,董事长魏新还于平安夜在社交平台现身辟谣。
2015年1月5日,方正集团发布声明,包括李友、魏新在内的三名董事被协助调查。
建立合作
2017年5月,陈志煜、陈志恒看到郭文贵公开悬赏征集中国政府所谓“秘密文件”等消息后,觉得有利可图,由陈志煜出面,化名“周国明”主动与郭联系。经多次试探接触,郭文贵认为陈志煜有很强的伪造文件能力,遂于2017年8月正式与其建立起合作关系。双方商定,郭文贵以每月4000美元的工资雇佣陈志煜,让陈志煜专职为其提供“爆料”所需材料,并为陈支付差旅费及购置手机等费用,郭文贵还承诺出资5000万美元建立基金供陈支配。此外,应郭文贵要求,陈志煜还四次到美国与郭文贵和其助手见面。
按照郭文贵的授意和指使,2017年8月以来,陈志煜、陈志恒2人伪造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秘密增派何建峰等27名国安部人民警察赴美值勤工作方案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调整针对特大犯罪嫌疑人郭文贵宣传工作策略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我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就进一步深化解决该国核问题开展沟通协调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力度打击以特大犯罪嫌疑人郭文贵为首的境内敌对势力的指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加强针对美国科学技术领域统战力度工作计划的批复》等30余份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安委、财政部、人社部等相关部委名义印发的国家机关公文,涉及“朝核问题”“统战工作”“境外情报”“科研项目”等所谓“绝密”“机密”内容,分批次提供给郭文贵。
2017年10月起,郭文贵及美国媒体“华盛顿自由灯塔”多次对外公布所谓得到美国政府机构验证的中国政府“秘密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秘密增派何建峰等27名国安部人民警察赴美值勤工作方案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我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就进一步深化解决该国核问题开展沟通协调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加强针对美国科学技术领域统战力度工作计划的批复》等,引起媒体高度关注,美国国务院也表示关注。经侦查鉴定,上述文件均系郭文贵、陈志煜、陈志恒三人伪造。
立案侦查
2017年8月以来,潜逃美国的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在逃人员郭文贵为寻求政治庇护,编造大量虚假信息,进行所谓网上“爆料”,授意并指使犯罪嫌疑人陈志煜、陈志恒伪造30余份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名义印发的国家机关公文,作为其“爆料”的主要内容,在境外公开散布传播,误导公众,造成恶劣影响。公安部指定重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法扣押
2018年2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分别在广东、湖南将陈志煜、陈志恒抓获归案,依法扣押了相关涉案物品。到案后,陈志煜、陈志恒对受郭文贵指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侦查发现,郭文贵还伙同陈志煜、陈志恒等人编造了包括多位中央领导和省部级领导在境外有私生子、房产、情妇、巨额存款等虚假信息,以及涉及其他单位、企业和公民个人的虚假信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经涉嫌严重犯罪,公安机关还在进一步侦办中,并将继续公布相关案情。
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12日,大连中院在官网公布,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强迫交易、被告人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挪用资金案一审公开宣判。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对该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中,在合议庭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表示不知情,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郭文贵授意或指使,系从犯,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为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并在最后陈述中对办案机关依法文明办案表示感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强迫交易事实
2008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政泉置业有限公司,2012年7月16日更名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郭文贵(在逃)为进入金融证券领域,决定以政泉公司的名义收购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的股权并实现控股。为排除收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郭文贵找到时任国家安全部副部长马建(另案处理)帮助解决,马建表示同意。
同时,郭文贵指使时任政泉公司投资顾问的被告人郭汉桥、时任民族证券董事长的被告人赵大建具体负责收购事宜。在收购民族证券股权及增资扩股过程中,郭文贵经与马建共谋,由马建以国家安全部发函或派员的方式进行干预,郭文贵还指使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施加压力,威胁、排挤竞争对手,最终使政泉公司实现控股民族证券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郭文贵获知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4日更名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银行)欲转让其持有的6.81%民族证券股权的消息后,指使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具体负责操作收购该部分股权。
因民族证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不愿放弃收购,郭文贵遂找到马建,马建指派时任国家安全部工作人员高辉、满永平,郭文贵指派郭汉桥多次到东方集团威胁该集团负责人,迫使东方集团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之后,政泉公司以人民币2.908251亿元(以下币种未注明的,均为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上述股权。
2010年,在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转让其持有的61.25%民族证券股权的过程中,为确保收购该部分股权,郭文贵找到马建,马建以国家安全部的名义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致函,要求民航局在转让首都机场持有的民族证券股权时对政泉公司优先考虑,二人又分别指派高辉、郭汉桥与首都机场负责人谈话进行威胁,迫使首都机场设立有利于政泉公司的受让条件。
同时,郭文贵在得知东方集团有意参加本次收购后,又与马建分别指派高辉和郭汉桥、赵大建到东方集团对其负责人直接进行威胁,逼迫东方集团再次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之后,政泉公司顺利以16亿元的价格收购了上述股权,所持民族证券股权增至68.06%,成为控股股东。
2013年,郭文贵推动民族证券召开股东会,决定分两批增资扩股,政泉公司完成第一批增资42亿元后,为了确保民族证券实现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并购重组,郭文贵指使赵大建以民族证券的名义,向参加第二批增资的东方集团等公司发函要求不得增资。在遭到东方集团拒绝后,郭文贵和马建分别指使赵大建、高辉到东方集团威胁其负责人,迫使东方集团放弃了增资。2014年,政泉公司所持民族证券股权增至84.4%。
2014年8月,民族证券与方正证券完成并购重组,方正证券收购了民族证券100%股权。通过本次重组,政泉公司原持有的84.4%民族证券股权置换为17.99561764亿股方正证券股票。经鉴定,截至2015年8月10日案发,政泉公司通过上述强迫交易行为所取得的17.99561764亿股方正证券股票市值扣除投资支出60.908251亿元,非法获利119.04792542亿元。
2015年8月11日,被告单位政泉公司持有的上述17.99561764亿股方正证券股票被大连市公安局依法冻结。
二、挪用资金事实
民族证券与方正证券合并后、董事会尚未改选前,郭文贵对民族证券的管理人员仍具有一定的控制力。2014年9月,郭文贵因其实际控制的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氏公司)、政泉公司等公司资金紧张,授意时任民族证券董事长的被告人赵大建、时任民族证券副总裁的被告人单蔚良和时任民族证券财务总监的被告人杨英利用民族证券这一平台为其筹集资金。单蔚良设计出以同业存款形式转移资金的思路,并联系了具体的业务操作机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该思路得到了郭文贵的认同。
后经郭文贵同意,在未经民族证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同意的情况下,赵大建利用其担任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签章确认同业存款协议、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及付款指令;杨英利用其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负责筹集资金、内部审批以及对外转款;时任盘古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吕涛受郭文贵指使,负责寻找符合条件且可控的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几人分工配合,以民族证券与恒丰银行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为掩护,与恒丰银行私下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
于同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七笔将民族证券自有资金共计20.5亿元先行转移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之后,通过福建光明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石业)、郑州金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州蓝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郑州恒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信托签订单一信托贷款合同的方式,将上述20.5亿元从四川信托转出。
郭文贵安排将其中19.5亿元转移到盘古氏公司和其实际控制的郑州裕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裕达国贸酒店有限公司等,用于还款、还贷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另有1亿元经郭文贵同意挪给光明石业使用。
经鉴定,截至2017年2月15日,民族证券已收到还款共计4.1103718124亿元。经核实,未收回款项共计16.3896281876亿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及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郭汉桥作为政泉公司的投资顾问,受政泉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文贵指使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赵大建受郭文贵指使,予以配合并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利用担任民族证券高管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吕涛,受郭文贵指使挪用民族证券的资金,归郭文贵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经营等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其中,被告人赵大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杨英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前后两罪进行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犯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文贵通过马建以国家安全部门派员或发函进行干预,或者指派公司人员直接施压等方式,在公司收购股权、增资扩股等多笔交易和经营环节,多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压、威胁,排除竞争对手,损害他人合法经营权益,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重大,影响特别恶劣,对被告单位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因强迫交易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均系受郭文贵指使实施强迫交易或挪用资金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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