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0 0
姜明安,男,1951年生,汉族,湖南汨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1]于1970年至1974年在部队服兵役,1977年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多年来,姜明安教授先后在美国华盛顿大学、英国剑桥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美国UCLA进修和担任高级访问学者。-
中文名:姜明安 外文名: 别名: 民族:汉族 籍贯:湖南省汨罗市 毕业院校:北京大学 职业:法学家 主要成就:出版各种著作,等50多部 性别:男 代表作品:《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学》;《外国行政法教程》等。
基本资料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中国行政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华东政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学报、求是学刊、法学杂志编委或特邀编委。
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宪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公法导论、软法。
简历
1958年2月至1969年7月,在家乡读小学、中学;
1970年1月至1974年3月,在部队服兵役;
1975年2月至1977年7月,在汨罗市“五七”大学学习;
1978年2月至1982年2月,在法律学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有报道称“北大法律系‘黄埔一期’”)
1982年2月,开始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原法律学系)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1987年8月至1988年3月,在美国华盛顿大学进修,做访问学者;
1990年8月至1990年10月,在英国剑桥大学进修,做高级访问学者;
1994年8月至1994年10月,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进修,做高级访问学者;
2000年1月至2000年10月,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进修,做高级访问学者。
2013年至今中国国际评价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席。
主要研究领域: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宪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公法导论、软法、信息产业等
主要论着
出版各种着作,包括专着、合着、译着、教材、工具书等50多部,发表论文、译文100余篇。指导博士研究生32名,现已毕业20名和取得博士学位;指导硕士研究生31名,已全部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
代表性着作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版);《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外国行政法教程》(姜明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199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等。
观点
1.论我国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载198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学论文集》。本文提出了政府机构应依法设置和精干、便民等五项基本原则。
2.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学体系,载1985年光明日报出版社《法学论文集》(续集)。本文提出了“建立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应与我国国家管理体系、与我国实际政治法律制度、与完善我国行政法制,保障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以及我国当时行政法教学科研状况相适应”的观点。
3.论行政管理法制化,载《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5期。本文提出了“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应在法的规范下进行,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应表现为法的机制的运行过程”的观点。
4.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连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3期和第4期。本文提出了作者对我国即将制定的《行政诉讼法》涉及的各种有争议问题的八个方面的意见与主张。
5.行政法制在中国的生长,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4期。本文提出了作者关于如何处理影响中国行政法制生长的十个问题(制权模式与治民模式、法律至上与长官至上、多管事的政府与少管事的政府、实体法为重与程序法为重、议会审查与司法审查、国家责任与公务员责任等)的观点与主张。
6.论国家侵权责任的构成,载《行政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提出对我国即将制定的《国家赔偿法》涉及的国家责任构成问题的个人意见与主张。
7.行政违法与行政处罚,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本文提出了“行政违法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决定行政处罚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的观点。
8.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本文论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及其控制方式与途径,提出“行政法的重点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观点。
9.论行政编制管理的法律监督与法律责任,载《政府法制论坛》1993年第3期。本文论述论了行政编制管理违法的各种形式,提出了对行政编制管理违法应怎样进行法律监督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观点。
10.市场、法治与行政法,载《中国研究》1995年第8期。本文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对政府的要求主要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观点。
11.市场经济与政府行为,载《求是》1995年第10期。本文提出了“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命题应推出‘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命题,法治相对于法制更多地具有立体和动态的性质”的观点。
12.行政法适用的十个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本文论述了行政法适用中立法、执法、司法、释法以及执法者与法官、行政自由裁量与司法自由裁量、法与权、法与政策等的相互关系问题,提出了作者关于如何正确处理这些关系的观点和主张。
13.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本文提出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应重视公民权益保障优于行政效率保障,立法体例可采统一立法与单行立法相结合的模式”的观点。
14.行政法治探讨,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5期。本文提出了“法治行政与依法行政是两个相互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法治行政对于行政机关及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有着更广泛的要求”的观点。
15.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本文提出了民主、科学的行政程序是行政现代化的内容、条件和保障的观点,并论述了十项基本行政程序制度的具体运作规则和价值。
16.行政诉讼与法治环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本文提出了“行政诉讼与法治环境二者之间存在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行政诉讼是法治环境的产物,同时它一旦产生和运作,又不断影响和改进法治环境”的观点。
17.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本文提出了关于“新世纪行政法领域可能出现的五项发展趋势,即从行政国家(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从责任政府到参与政府、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从管理、强制到服务、指导、合作、从偏重司法审查到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并重”的观点。
18.行政的疆域与行政法的功能,载《求是学刊》2002年第2期。本文提出了“现代社会,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量大增,并不必然导致政府的无限扩张,但政府权力向社会转化将引出行政和行政法调整范围重构问题”的观点。
19.论公法与政治文明,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本文提出了“公法对政治文明的作用可界定为:在公权力主体之间分配公权力和协调它们的相互关系,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条件、基准、方式和程序,确立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公权力相对人提供权利保障、救济机制”的观点
20.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本文提出了“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既有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一面。在我国,既要大力发展参与制民主,以补充代表制民主的不足和缺陷,又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法治,以规范和保障参与制民主,防止参与制民主可能导致的对人权的威胁等弊病”的观点。
成就
(截至2006年)
出版各种着作,包括专着、合着、译着、教材、工具书等50多部,发表论文、译文100余篇。指导博士研究生32名,现已毕业20名和取得博士学位;指导硕士研究生31名,已全部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
自1984年起,参加中国行政法立法研究和重要行政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的主要行政法立法研究和试拟稿草拟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法律有《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农业法》、《统计法》、《体育法》、《国防法》、《民办教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20多部。参与"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兼职
(部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社会科学学部委员
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主任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评审组成员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咨询组成员
教育部教育法规司教育法制咨询专家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行政监察学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法学会理事
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咨询顾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学术调研顾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第七届律师协会顾问
北京市工商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大学学报、求是学刊、法学杂志编委或特邀编委。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工作专家库成员
人物评价
姜明安教授于1970年至1974年在部队服兵役,1977年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多年来,姜明安教授先后在美国华盛顿大学、英国剑桥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美国UCLA进修和担任高级访问学者。丰富的生活和学术底蕴锻造成姜明安教授思想深刻、视角独特的学说个性。
姜明安教授主要学术旨趣在公法领域,研究方向包括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姜明安教授在担任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还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多项重要学术职务,在我国公法领域有重要影响。
人物观点
2011年5月,姜明安撰文称,法治政府的最重要的标志,就是看它是否认真对待和尊重公民的权利。旧的《拆迁条例》,轻忽、轻视、轻慢公民权利,违宪、违法,是“野蛮的命令”。新的《征收条例》,许多被拆迁人付出了那么大的代价,现在终于有了这么多进步,但大家仍不可过于乐观,其实施还有待于广大执法者的智慧。当然,我们也不能把完善征收的工作完全寄托在执法者身上,民众也要继续为实现公正的征收体制而努力。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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