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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四个月 身边变化可观可感

  4月29日,来自临沂市各界别的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齐聚一堂,结合自身实际,热烈讨论《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身边的变化,并提出意见建议,倡议引导市民摒弃陋习,倡树文明新风,把文明临沂建设得更美好。

  作为我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今年1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的轨道。

  据悉,《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通过表彰奖励、优先优惠、支持帮扶、信用评价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支持保障。《条例》鼓励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无偿献血等五种高尚道德行为;提倡友善待人、尊师重教、弘扬沂蒙精神等十八种文明行为。同时,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文明出行、文明生活、文明旅游、文明商贸经营、文明养犬七个方面,对经常发生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五十五种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还对公众反映集中、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十四种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市民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落地落实。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条例》实施4个月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通过知识竞赛、家长学校、市民讲堂等方式丰富宣传形式,处处可见清新的“文明元素”。

  “医院发广告传单的少了”、“学校内处处可见文明行为”“人人是文明行为监督员,社区更文明了”……29日上午,代表、委员纷纷表示,如今文明行为“看得见、摸得着”。不仅如此,他们结合各自领域、从事的具体工作,就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更好发挥《条例》作用提出看法和建议。

  期间,代表、委员们一致认为,《条例》实施说明了我市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这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增强社会和谐度、弘扬社会正能量,是提高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水平的重要手段。

  沂蒙晚报记者 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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