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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最高法回应黑洞照片版权:视觉中国盈利模式终结

【深度解读最高法回应黑洞照片版权:视觉中国盈利模式终结】因黑洞照片引发的图片版权问题,权威司法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做出了回应,明确提出,对虚构版权牟利不予保护。(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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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黑洞照片引发的图片版权问题,权威司法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终于做出了回应,明确提出,对虚构版权牟利不予保护。

  4月22日,最高法在安徽合肥举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近日,视觉中国声称“黑洞照片”版权为其所有,引发各界热议。对此次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看待?

  图片案件没有特殊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回应称,照片作品维权法律问题,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应予强调的是,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还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相关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制度。

  笔者注意到,林广海在回答时,直接使用“最高法院认为”的措辞,表明这个观点是代表最高法院的官方意见,不是个人观点,对下级法院可以构成类似司法政策的指导作用。

  同时,“坚持法治原则,该保护坚决保护,不该保护坚决不予保护”的表态,则是实事求是,破除了之前普遍存在的错误认识,图片案件没有特殊裁判规则,仍然需要就个案中进行证据和诉辩观点审查。

  这一点在国外我们研究案例发现,美国法院也是这样,民事诉讼是一种复杂规则的博弈行为,同样的证据材料不同的抗辩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根据笔者粗浅研究,美国法院也没有统一的图片案件举证的规则,所以还是要回归法治,回归专业本身,看原告举证是否禁得起被告的质疑与抗辩。尽管一样的材料,不抗辩,抗辩不专业与抗辩专业,有不同结果也属正常。

  要严格审查首次发表时间

  林广海还指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并应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这里值得特别关注。做过图片诉讼代理的律师大概都上相关网站验证过图片,看得到声称版权的网站显示图片是经过技术处理的,所有图片并不显示上传时间,而是显示你打开图片查看时的时间,这是不符合一般网站的技术规则的,一般网站图片上传时间是什么时间,网站就显示什么时间。

  这些网站为什么这么做?而不是按照一般网站根据实际上传时间显示呢?笔者不了解具体原因不便妄言,但个人结合诉讼原告主张和举证情况来分析,这大概与其诉讼举证有关系,应该是总结之前诉讼的经验而进行的法律和技术设计,因为如果图片网站显示真实上传时间,那么只要被告拿出更早的图片,那么就可以推翻原告以上传时间在先作为图片版权的初步举证。也许为了省事,也许有别的原因,反正笔者在每次图片诉讼查验证据时,看到的都是“即时时间”。

  以前法院不审查图片上传时间,这个问题没有凸显出来,现在最高法院表态要严格审查首次发表时间,那么以前图片企业网站这种进行实时时间显示的,都不能证明上传时间,这意味着此类网站数以万计的图片都要重新证明图片拍摄原始电子数据形成和发表(上传)时间,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可能要考验企业法务部和律师了。如果解决不了,原来的商业模式还能持续吗?

  这个问题对图片企业的大量诉讼和维权诉讼营销的商业模式影响,远远大于区区30万元的罚款。如果法院审查下来,网站没有证明上传(首次发表)的时间,这类诉讼还能胜诉吗?这对相关公司的盈利模式,将是致命打击!

  就算现在开始重新按照一般网站设置,显示真实上传时间作为图片首次发表证据,那也是以后的事情了。

  不能仅以水印认定权利归属

  林广海还引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所载的(2014)民提字第57号“华盖公司诉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并强调,希望各地方法院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时要准确领会案例指引,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这段话非常关键,在之前的图片诉讼中,面对被告的抗辩,类似视觉中国等网站,往往拿出最高法院的这份再审判决,说他们的举证是最高法院认可的,很多知识产权律师也以为这个再审判决代表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如今看最高法院这个表态,说明最高法院并不认为(2014)民提字第57号这个再审判决确立了“水印就是署名,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充分证据”的裁判规则。

  判赔应该以市场价值为基础

  关于照片作品侵权判赔金额问题,林广海认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低的困扰是人民群众普遍而强烈的呼声,著作权案件审判也不例外。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

  最高法院认为目前图片案件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一样,突出的是判赔低而不是判赔高,但高还是低以什么作为参照系,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最高法认为判赔应该以市场价值为基础,以正常许可费用作为参照。按照司法实践经验,一般法院掌握按照正常稿酬或者著作权许可费1~5倍和根据案件情况酌定,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侵权的故意还是过失,过错大小,支付能力,具体使用场景是商业还是其他等。

  按照煎蛋网事件披露的视觉中国给出的和解许可费用50-60元/张,或者购买图片费用是150/张报价,那么一张图片侵权赔偿应该是几百元不会超过一千元。当然,如果原告仍然延续目前诉讼策略,每次只起诉一张图片,按照目前法律规则,法院还会支持律师费等合理费,具体在上海的话,一般最少律师费3000元,所以,当事人应诉成本不一定会下降,但必须指出的是,正常购买不需要支付律师费,只需要根据市场价协商。

  我们希望图片企业今后不要再延续利用诉讼威胁,以判决赔偿作为和解参照标准的做法,因为判决赔偿里面有律师费,每张侵权照片都支付一次律师费这是毫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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