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吕梁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吕汇检罚〔2019〕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东城支行存在违反个人外汇管理规定,违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吕梁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3908.04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