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了解到,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支持和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据了解,此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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