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限至2021年底
海南日报海口4月24日讯(记者 周晓梦)近日,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出台《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施行扣减相关税费“专属优惠”。
《通知》明确,对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限到期后《通知》将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