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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全面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全市返乡创业工程推进会议后,按照分管领导要求,县经信委组织人员,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23号),结合我县实际招商引资有关政策措施,参考金寨金梧桐产业园厂房租赁、入驻条件等有关政策,撰写了《霍邱县返乡创业工程实施意见》初稿,进行了内部讨论。7月9号由赵德军副县长主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讨论修改,7月13号通过OA系统发至有关单位进一步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后报县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阅,并再次进行修改完善,于7月31日报县法制办进行网上进行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截止8月9号结束,无反馈意见。

二、目的意义

出台返乡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目的在于整合推动各类资源、平台、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大力兴办和依托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等平台,引导更多在外务工、经商、创业人员返乡投资兴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返乡创新创业,吸引全社会有志之士扎根霍邱创业,帮助本地人才就地创业,推动我县小微企业和创业实体由分散式经营向各类平台集中集聚发展,打造企业家成长的摇篮、独立选址企业培育的苗圃、与外地竞争人才的竞技场。

三、文件框架

文件由总体目标;三项重点任务;三条推进措施;三类企业入驻条件、入驻程序、退出条件和租金标准(一般工业企业、孵化器企业、创新型企业);七项扶持政策;五条保障措施,共六大块内容构成。

四、文件内容的重点暨需要提请政府审议解决的问题

(一)目标任务:在市文件基础上明确提出,到2020年,创建国家级返乡创业类平台1个,省级返乡创业类平台2个,市级返乡创业园4个,新增标准化厂房30万平方米,新增小微创业企业300家(每个国家级、省级、市级返乡创业类平台分别集聚小微企业不低于80家、60家、40家),孵化培育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家。   

(二)三项重点任务:和市里文件不同之处为,在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任务中,一是明确鼓励和支持县工业投资公司、社会资本、专业投资机构、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园、工业标准化厂房等平台,以加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为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配套服务,形成集聚效应。

二是明确鼓励和支持冯井镇、孟集镇、石店镇、长集镇、临水镇、马店镇等乡镇通过盘活闲置、升级改造,优化整合现有创业平台;三是明确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示范区高标准新建特色产业园、园中园。

(三)三条推进措施:和市里文件不同之处为,一是将市里四条推进措施中“规范创业管理”合并到企业入驻条件中去。

二是在第一条降低门槛中,吸纳县政务服务中心意见,明确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线上只上一张网、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只进一扇门”,在县乡政务服务中心推行窗口办事“一次办结”,让返乡创业人员轻松完成创业第一步。

(四)入驻条件、入驻程序、退出条件及租金标准:参照金寨金梧桐产业园做法:

一是将企业分为一般工业企业、孵化器企业、创新型企业三类,制定不同的入驻条件、入驻程序和退出条件;

二是明确返乡创业园由所在地乡镇、园区或社会投资主体负责建设、租赁、运营和管理。

三是明确租赁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暂定标准为一层8元/㎡/月,二层6元/㎡/月,三层5元/㎡/月,四层4元/㎡/月;办公用房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至六层10元/㎡/月,七层至十二层12元/㎡/月,十三层至十八层14元/㎡/月;生活服务用房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至三层9元/㎡/月,四层至六层8元/㎡/月,七层及以上7元/㎡/月;公租房5元/㎡/月。租用整栋厂房的,租金按照相应楼层每平方米每月再优惠0.5元(以后参照六安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适当进行调整,租金标准执行调整后价格)。

四是明确社会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按照市场化运作,但奖补标准参照政府性投资执行。

(五)七条支持政策:和市里总体一致,不同之处:

一是支持创业园建设中,明确提出,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返乡创业园的,由县财政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所在乡镇(园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评价和绩效评估,对推荐评为市优秀返乡创业园的由县财政在市级奖补基础上再给予所在乡镇(园区)20万元奖补,对年度评价为县优秀返乡创业园的给予所在乡镇(园区)1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全部用于返乡创业园建设。

二是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中,明确提出县工业投资公司每年在返乡创业园投资建设不低于1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每个创业园每年新增标准化厂房面积不得低于5万平方米。

提出对社会资本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标准化厂房项目,按照招商引资政策予以奖励。(招商政策文件规定:新办企业兴建多层标准化厂房,在保证实际用于生产(不含仓储)的前提下,凡建设密度≥40%,容积率≥1.2,县财政按实际建筑面积对第三层生产用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对第四层及以上生产用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鉴于市文件提出对工业企业购置1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厂房按照招商引资有关政策执行(市招商引资政策明确给予企业购房款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于我县招商引资文件对此没有规定,具体政策按下面照租金补贴有关支持政策中提出的:对购买社会投资标准化厂房的,按双方协议市场价购买。企业购买政府和社会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所产生的契税,均由县财政等额奖励。

三是投资引导支持中,按照市文件要求,明确提出设立3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和200万元孵化资金,具体由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科技局、县人社局牵头另行制定《返乡创业园创业投资基金和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四是租金补贴支持中,对新入驻返乡创业园投资项目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其租金补贴比例按县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招商文件规定,新投资项目租赁乡镇、园区或社会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从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县财政根据其年纳税额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具体标准如下:租赁厂房,企业先按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实际价格缴清租金。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100元/平方米,给予30%租金补贴;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给予60%租金补贴;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给予90%租金补贴。以上补贴额度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

提出入驻工业企业愿意购买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按厂房综合成本价购买,但产权成交后,企业6个月内(包括6个月)尚未投产的,政府可收回产权,并从企业缴纳购房款扣除30%的违约金。

提出购买社会投资标准化厂房的,按双方协议市场价购买。企业购买政府和社会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所产生的契税,均由县财政等额奖励。

提出对孵化器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租金,3年内100%给予补贴。

要求融资、创业、担保、及税费优惠等政策支持参照市返乡创业工程实施意见文件执行,不再赘述。

(六)五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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