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和《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范围由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扩大到全国,同时调整完善了相关工作流程。为推进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政策有效落地,支持辖区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享受该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四)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五)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二、工作流程
(一)材料接收
注册在浙江辖区内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上述享受税收政策条件的,由基金管理人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中国证监会外网监管门户(网址:neris.csrc.gov.cn/portal)“私募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基金管理人账号的开立情况将通过联系人邮箱通知),按照《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内容填写相关信息,扫描并上传《申请表》及《申请表》“企业应提交材料清单”模块所列材料。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时间延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申请时间延误的相关说明。
(二)征求意见
1.我局将向基金业协会征询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自律管理规范的相关意见。
2.对于基金注册在辖内但基金管理人并非注册在辖内的,我局将向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征询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
(三)出具意见
1.我局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材料、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如涉及)和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政策进行认定。
2.对于基金管理人不存在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我局自接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补充申请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出具无异议意见的决定,通知基金管理人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申请表》“企业应提交材料清单”模块所列材料原件,在《申请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一栏加盖公章后,返还一份《申请表》给基金管理人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留存备查。
3.对于基金管理人未规范运作或者创业投资基金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我局向基金管理人说明不出具无异议意见的理由。
(四)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
对于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创业投资基金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
1.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刑事处罚;
2.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并已有明确结论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且尚未整改完毕;
5.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且尚未整改完毕;
6.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
我局将视情况对辖区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政策资格情况进行事后抽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风险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采取相应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二)联合惩戒
对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且已被纳入失信纳税人名单的,由基金业协会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附件: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