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张剑成为中国足球[微博]新掌门。张剑的名字不仅让媒体、球迷感到十分陌生,即使在总局系统,对张剑谈得上了解的人也为数不多。“躲在深闺”的张剑,被披上了神秘的面纱。但是,低调的张剑是不折不扣的才子,理论功底深厚,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他竟然是一名乐器好手。
文官智囊
与前任韦迪来自水上中心不同,张剑自上世纪80年代毕业分配进入国家体委,从体育经济司产业处处长,再到后来的政策法规司司长,二十多年始终没离开过机关大楼。这样的经历在体育总局内部也不多见。可以说,张剑在体育总局20多年,一直干的是跟竞技体育关联很小的工作,主抓的是“头脑风暴”。对于当今的中国足球来说,有相当的现实意义。中国足球多年来在理论方面混沌不清,不知运动发展的核心关键所在,各项规章制度极不健全,漏洞百出。“理论家”张剑的入主,或将彻底改变中国足球在理论、思想、制度方面严重落后的局面,为中国足球未来的良性发展铺平道路。
虽然在体育系统,但他一直没有主管一线运动队的工作经历,长期远离竞赛、训练,在奥运会等各项国际大赛上,基本难见张剑身影,很多在总局下属运动管理中心工作的人都坦言对他接触不多。
如果说韦迪是带兵打仗的“武将”,那张剑就是彻头彻尾的“文官”,毕业于北大法律系的他,文字功底扎实,思想理论水平突出。常年研究我国体育事业的政策法规,被视为总局领导班子的背后智囊。近些年,他带领政法司为国家出台《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重大文件做了详尽的调研和起草准备工作。
领导“笔杆子”
没有任何运动竞技背景的张剑,此前颇受总局领导的赏识和重用,很重要的原因是张剑是总局内部公认的一大“笔杆子”,多年来,体育总局向中央汇报工作的总结与计划大多出自他手。也就是说,虽然没有直接管理过任何竞技运动,但张剑对包括足球在内的所有竞技体育项目早就有了深刻的认识,虽然这些认识目前仅限于文字和理论层面。
张剑的笔杆子过硬,最高光的表现是7年前的全运会。2005年,第十届全运会在南京举行,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会前接见了各省市体育局代表,并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中,胡锦涛主席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做了高度概括,也对未来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重大讲话稿便出自张剑之手。
体育总局的“文艺兵”
体育总局官员很多出身运动员、教练员,性格开朗、热情。这一点张剑有着很大的不同,在各种会议、活动上,张剑常常沉默不语,扮演一个倾听者的角色。由于不是运动员出身,张剑平时也很少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因为那些完全不是他的长处。
但张剑可不是一个“无趣味”的人。只是他的爱好——乐器,在体育总局内部和者不多。如果不是一次偶然的展示,张剑的领导和同事,压根都不知道这位沉默寡言的总局高官居然还有如此出色的才艺。
2003年12月,张剑陪同时任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袁伟民访问了北非三国,在摩洛哥访问期间,一天晚上代表团在当地一家餐馆用餐。酒过三巡,食过五味,餐馆内一个当地艺人的演奏引起了大家的兴趣,大家都没有注意到,张剑已经盯着对方手中的乐器很久了。在所有人颇为诧异的眼光陪伴中,张剑静静离开座席,独自走上前近距离观看,并好奇地接过艺人手中一个类似吉他的摩洛哥民族乐器。
张剑的举动让在场所有的中国人疑惑,不知道他要干什么,此前大家并不知晓他对乐器有兴趣。但让大家更瞠目结舌的事情随后发生了,张剑在尝试拨弄了几下琴弦之后,便完整演奏了一首中国乐曲,令在场的所有人都大吃一惊,体育总局内部竟然隐藏着一位乐器高手、文艺青年,顿时让包括袁伟民在内的所有人对张剑刮目相看。
他敢和刘鹏拍桌子
张剑最早与足球结缘的时间,媒体普遍报道是在2008年,实际上,早在2003年,张剑就参与了中超[微博]联赛准入制度的调研。据中超联赛设计者、中超公司前总经理郎效农[微博]回忆,“甲A最后阶段,我们开始筹备中超时,为了制定中超俱乐部的标准,曾经邀请了张剑参加研讨。当时他是政策法规司的副司长,研讨中他在政策和法规层面提了不少意见。”
2008年,总局与十八个部委起草职业俱乐部的准入标准,张剑作为总局政法司的领导介入其中。郎效农说,“记得主持会议的崔大林副局长后来点名让他发言,他只说了一句。原话我记不住了,大概意思就是,我们定这些标准,首先应该是合法的,要符合法律要求。他对足球改革,还是知道的、懂的。”
当时总局主管足球的领导试图将很多总局的意图加入职业联赛准入标准中,但张剑能够据理力争,最终将一些不合理的政策剔除出准入标准。一位足协中层回忆起此事,口气中对他充满了敬意,“当时总局试图强行加入一些东西,张剑在争论时跟刘鹏拍了桌子。”
从2011年开始,张剑频繁参与到了足球调研工作中,除了调研会,还跟随蔡振华赴日考察。此外,张剑多次在报告中提到中国足球。2011年5月,在首届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上,张剑做了《关于我国足球治理问题的若干思考》的报告,提出“为何中国能做大事,却在足球这个小领域无法做好?”主要原因是制度设计缺失、管理失误、立法滞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