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文稿是指公文在起草过程中形成的一次又一次的稿子,包括草稿、定稿两种。
1.草稿。草稿是指内容和文字表述都还未成熟的原始稿件。文件在定稿之前的历次文稿都称之为草稿。草稿主要供发文机关内部在撰拟公文过程中的讨论、修改和送审使用。草稿一般不向外发出,即使有例外,也仅仅是为了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因此,草稿是未定型的非正式文稿。
草稿的特点是:尚未定型、非正式、无效力。其稿面常常有拟制和审核中的修改补充痕迹,书写格式不很规范。
按照公文文稿修改的次数,可称为初稿、二稿、三稿 ……、按照文稿的作用和形成特点,可称为讨论稿、征求意见稿、修改稿、送审稿等。
公文的草稿,尤其一些重要文件的草稿,其重要性不可忽视,不能因为是草稿而随意废弃。因为公文的草稿反映了公文在起草过程中内容形成与变化的轨迹,记录了参加文件起草人的观点和意见,尤其是那些有领导人批示和亲自修改笔迹的草稿都应当妥善收存。
2.定稿。定稿是指草稿经过修改、审阅,并由领导人签发或者会议讨论正式通过的最后完成的定型文稿。只有履行了法定生效程序的定稿才能形成正式文件。因此,定稿是机关制发文件的惟一可靠的标准稿本。
定稿又称“原稿”、“底稿”、“正稿”,但称之为“定稿”则更为确切。因为它是指文稿不再修改,从思想内容到文字表达都已经确切地反映了文件制发机关的意图,是定了型的,故名“定稿”。
定稿与草稿的显著区别是:定稿是“孤本”,定稿的文面上带有文件签发人的签发标记,经会议批准通过的定稿有会议批准通过情况的记载。定稿上面的签发标记决定了它的效力,它是印制正式文件和日后工作查考的直接凭证。从这一点上讲,它比正式文件具有更大的权威性。所以,公文的定稿应与正式文件的样本一同整理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