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情况的陈述性公文。
《办法》规定:“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条例》规定:“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前几项是下级机关主动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情况或工作设想,后一项是下级机关被动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其内容显然也属下级机关的工作内容而上级机关未了解者。所以从内容的性质看,都属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我国古代,下级对上级的陈述性公文有“书”、“表”、“奏”、“状”、“揭帖”、“呈”等等,内容除汇报工作外,也包括提出意见或建议、回答询问等。民国时期,下级对上级的陈述性公文用“呈”,如 1927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公文程式条例》规定,“下级官署对于直辖上级官署,或人民对于官署有所陈述时”,用“呈”。民国时期历次公布的公文程式中,没有“报告”这一文种。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报告”列为正式公文文种,基本上代替了“呈”。如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陕甘宁边区公布的公文程式,都规定,“报告”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报告工作经验、工作检讨等的文种。毛泽东同志在 1948年1月7日写的《关于建立报告制度》,更严格规定地方和部队必须定期向中央报告工作情况,指出:“从今年起,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良习惯。”
建国以后, 1951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用‘报告’。”这一规定把汇报工作和请示工作都放在“报告”一个文种里,实际操作起来不大方便。因为汇报工作一般不需要上级答复,而请示工作则必须上级答复,两者处理的缓急程度是不同的。因此,1957年10月3日下发的《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就把“报告”和“请示”分开为两个文种,规定:“报告是下级对上级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和问题的陈述性的文书。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物件和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时候,也应当用报告行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求性的文书。凡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要求审核批示的时候,应当用请示行文。报告和请示必须分开使用。报告中不能写请示事项,但请示中可以反映情况,陈述意见,说明理由,以便于上级处理。”自此以后,“报告”和“请示”正式分开。国务院办公厅在1981年、1987年、1993年发布或修订的公文程式,基本上沿袭了1957年规定的精神,只是在文字表述上更加简要而已。
报告的主要作用是上下沟通。从领导者来说,及时了解下属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有助于控制全局,克服薄弱环节,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从下级机关来说,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是避免工作出现差错和问题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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