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标识仅在上报的公文中才出现。在上报的公文中标识签发人姓名,主要目的是为上级单位的领导人了解下级单位谁对上报的公文内容负责。同样,也是下级单位表示谁可以对上报的公文负责,以保证上报公文的及时办理。因此,《办法》第十条规定:“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条例》第八条也规定:“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标识的位置按《格式》规定应平行排列于公文字号右侧,与发文字号同处在一行。这样,发文字号就不要居中了,要居左空1字,签发人则右空1字,这样排列起来对称、美观。同时还规定“签发人”三字用仿宋体,签发人姓名用楷体,这样规定是使签发人的姓名突出、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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