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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专门协商机构”概念,别错过这一篇!

专门协商机构”课题研究中几个方法论问题
卞晋平

开展对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包括对“专门协商机构”等课题研究,都有个方法论问题。一般地说,这个问题早已解决:我们都知道,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指导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世界观和方法论。但从近些年来见到的一些文章看,在具体运用于有关理论研究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属于方法论方面的认识偏颇或观点片面问题。笔者想就此谈几点粗浅的想法。

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看问题

“专门协商机构”是党的十八大后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这个新概念的提出,不是说政协过去不是专门协商机构,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人民政协一个新的再定位。

人民政协从成立时起就是我国政治体制中专门进行政治协商的机构,并且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具有唯一性。之所以后来需要给人民政协做进一步的再定位,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新时代得到空前大发展,形成了广泛多层制度化的体系,开辟了多形式多领域的协商渠道,政协也由过去特有的协商形式转变为现在诸多协商形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在这个制度体系中,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这是它与其他协商形式相区别的主要特点。所以,在党的十八大后有必要根据这个新的情况对政协的定位与职责进一步加以明确。

新时代我国协商民主大发展及协商民主新格局的形成,是应时代需要而生,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目标的必然产物。我国社会利益和思想观念多元多样、人民内部各种矛盾具体复杂且纵横交错,以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等等,这些都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出了迫切的现实要求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专门协商机构”这种新定位,既不是对过去政协性质职能的照搬,也不是对过去政协性质职能的否定,而是一种继承和坚持基础上与时俱进的创新和发展,是中国协商民主进入一个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制度是人创造的,但人不能随意创造制度。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我们研究“专门协商机构”这个课题以及其他有关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课题,都不能离开历史必然性去谈问题,不能离开新时代这个全局背景以及中国政治制度建设进程中继承、完善与创新的基本关系去谈问题。

用群众的观点和方法看问题

人民群众创造历史,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和方法。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十八大以来,我国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民主渠道不断拓展,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说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提高党和国家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这是它最重要也是最具本质性的意义。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构建起全社会、全体人民共享的协商民主新格局,目的也在于此。

70多年来,我国协商民主制度能够建立并不断完善、不断发展,是因为它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是全国人民的共同选择,不能把它简单归结于英雄人物的个人意志。我国民主协商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不断演进,到十八大后又出现一个新的向更广泛民主制度的飞跃。从国家治理体系角度看,它在强化人民群众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权利的同时,强调人民群众享有广泛参与协商、表达诉求、批评监督的权利,明确两种民主形式共同构成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就协商民主自身而言,它由一部分人(各界别及其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扩大到全体人民广泛参与的协商,把一个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为主要内容的政党制度和统一战线范围的协商民主,扩大为全体人民普遍享有的覆盖全社会和各个层次所有群众的协商民主。这种协商范围的扩大不仅是一种量的增加,也是一种质的飞跃。它不仅仅是政策和策略层面管理国家的需要,其根本意义和立足点在于更广泛更充分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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