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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明星交易被骗 平台有风险提示也未必无责

  把该追究的责任追究了,该补的漏洞补上了,安全才不会成为二手交易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明星被骗才不会上演续集。 

  在二手交易平台的被骗者名单中,又多了一位明星——主持人沈梦辰。近日,沈梦辰在微博分享了一段“被骗经历”: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卖了一件衣服,买家付款时说付不过去,原因是沈梦辰没有开通二手交易。她一心想着赶紧解决,就扫了买家给的二维码,来到一个平台的客服页面,并按照要求先交了3000元定金。在客服要求更新ID并支付6000元时,她才恍然大悟上当受骗了,并呼吁大家提高警惕。 

  不法分子伪装成买家,利用卖家急于成交的心情,诱使其离开二手交易网络平台,私下交易后再将对方拉黑。沈梦辰之所以被“钓鱼”成功,确有自己的过错。根据相关截图显示,在交易过程中,平台至少进行了6次风险提示。如果沈梦辰早点警觉,的确是可以及时止损的。 

  在平台多次风险提示下,卖家仍出“过错”被骗,是不是就只能“认栽”了?据媒体报道,平台客服回应称,“平台一般不会赔付,但会积极处理”。但从法律上看,网络平台应承担的责任,恐怕还不止于此。 

  鉴于网络交易中存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先天不足”情况,如果平台再“置身事外”,就很容易沦为欺诈交易的泛滥之地,不利于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进行。是以,立法上更强调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对于沈梦辰遇到的这种骗局,如果平台拿不出“骗子”的真实信息,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在具体交易过程中,该二手交易平台也作出了若干次的风险提示,这应当视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是否履行完全,措施是否到位,仍待商榷。作为交易平台,是否对不法交易者进行了资质资格的审核,对异常交易作出了数据分析,对明显违法的欺诈行为予以制止并报警?根据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对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平台“一般不会赔付”的行为显然也值得探讨。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闲置物品交易规模达5000亿元,在线二手交易用户规模已达0.76亿人,二手交易经济正迎来发展风口,而乱象也纷至沓来。 

  沈梦辰被骗应非个案,在其微博评论里,有不少网友表示,也遭遇过类似骗局。花样繁多的骗局,让不少受害人状告无门,陷入维权困局,这也暴露出新经济模式的安全隐患。 

  也只有把该追究的责任追究了,该补的漏洞补上了,安全才不会成为二手交易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明星被骗才不会上演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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