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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指引统一指路标志中英文译写标准

南日报讯 (记者/成希 实习生/任俊锰 通讯员/交通宣)4月26日,广州市交委通报称,广州市公安局与广州市交委共同发布了印发《广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设计技术指引(修订)》和《广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计技术指引(修订)》的通知。通知指出,高速公路、封闭式快速路、城市支路、三四级公路、县乡道村道公路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表现形式可只采用汉字表达,并且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等道路将按照新国标选用不同种类反光膜。同时,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时,应考虑路口、路段和匝道三种情况。比如,应根据路口形状、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口信号灯的设置;应根据路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段信号灯的设置;在道口处,应设置道口信号灯。

部分公路指路标志可只采用汉字

广州市交委相关负责人称,着城市布局的拓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广州市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由高快速路、主干道和次干道组成的层次分明、功能明确立体化道路交通网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作为道路工程重要的配套设施,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显得相对滞后。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设计技术指引的修订,能够更好地保障交通流按照既定的交通组织方案顺畅运行,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广州市道路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道路服务水平,实现交通通畅的长远目标。

《广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设计技术指引(修订)》规定,一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国、省道公路(或部分县、乡道公路为一级、二级公路时)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表现形式应采用标准中英文对照方式:汉字置于拼音字、英文字之上,拼音字、英文字均应采用单词首字母大写,其他字母小写的形式。高速公路、封闭式快速路、城市支路、三四级公路、县乡道村道公路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表现形式可只采用汉字表达。记者通过对比发现,与2009年制定的《技术指引》最大的不同就是,修订后的指引明确部分公路指路标志可只采用汉字。

据了解,新国标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并没有对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表现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历年来国内各城市指路标志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都采用了中英文对照方式,随着城市逐渐向国际化迈进,指路标志系统使用中英文对照方式也是有必要的。因此,该指引明确规定一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一级、二级公路,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表现形式应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主要考虑上述路段指路标志兼有人行指路的功能。而高速公路、封闭式快速路、城市支路、三四级公路、乡道村道公路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表现形可只采用汉字表达,主要考虑我国具有资格的驾驶员应具备中文识别能力,在封闭式道路及低等级道路为了提高版面的利用率,减少信息传递的干扰,做出上述规定。

据介绍,通过调查现状发现,目前采用的中英文对照形式中, 拼音字、英文字有的采用大写、有的采用小写,也存在部分不统一的现象, 该指引也根据《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84)中地字第17号)对拼音字、英文字的大小写作了明确规定,统一采用单词首字母大写,其他字母小写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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