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快递行业发展迅速,然而,快递员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11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原告杭某某与被告顾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5月7日14时58分,被告顾某驾驶三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路口时,与原告杭某某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原告杭某某的伤情经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顾某系南京卓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通公司”)从事快递业务的驾驶员,圆通公司与卓通公司系特许经营关系。
2018年6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顾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杭某某无责任。顾某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杭某某亲属代其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杭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南京市高淳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中段骨折、右第2-9肋骨骨折等,经治疗后于2018年6月15日出院,出院后又至该医院门诊治疗,共计住院39天,花费医药费3.61万元(新农合报销部分未计入),其中杭某某支付623.95元,顾某支付1.05万元,卓通公司支付2.50万元。2018年10月10日,杭某某委托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2018年10月1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杭某某右侧第2-9肋骨骨折(8根)构成十级伤残,所需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给予150日、90日和90日为宜,杭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100元。
2017年1月,圆通公司和卓通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圆通公司授权卓通公司在南京市高淳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授权卓通公司独占性使用圆通公司知识产权、快递服务产品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卓通公司的员工及其他雇佣人员,在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快递业务中,若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死亡或造成第三方财产、人身损害,由卓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卓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杭某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5.89万元,扣减已支付的3.55万元,余款12.3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顾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官网显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创立于2000年5月,现已成为一家集新快递物流、新科技、新零售等业务板块以及航空货运、国内国际协同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16年10月,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圆通速递”,600233.SH)上市成功。
据新京报报道,2018年3月26日,公安部交管局会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召开全国交管部门视频会,并向快递外卖行业组织、企业发出联合倡议。倡议中提到,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配送员,通报全行业清退和禁入。
为了加强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快递暂行条例》要求,积极会同快递外卖行业组织、企业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加大秩序整治力度,严查严管配送员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多次严重违法的,纳入失信记录,督促企业落实清退和禁入措施。
天眼查显示,圆通公司涉及法律诉讼177条,其中2019年新增56条,不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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