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抓好就业创业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公布。
《细则》规定,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技校及职高毕业生(含在校)、未就业随军家属、在哈创业本省外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15类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对从事科技类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经人社部门认定人员比例后,按照实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15万元计算,给予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对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含10人)的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对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0人再给予5000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于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一次性给予5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对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作者:李健)
15类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在校生
高校毕业生
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
网络商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
技校及职高毕业生(含在校)
未就业随军家属
在哈创业本省外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