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满分作文缘何难以落实版权保护呢?一方面,高考作文的编辑在教辅行业内一直存在着某种潜规则和错误认识,诸如“编辑高考作文属于合理使用”“不用向考生支付报酬”等。事实上,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未经考生许可擅自将其作文编书,既不是“为个人学习研究”,也不是“为教学或科研使用”和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出版考生作文者不但要在发表前征得作者同意,而且要表明作者身份、支付报酬。
另一方面,满分作文的作者本人难以接触到自己的作品。由于高考的特殊性,在语文科目考试结束后,考生就再也看不到自己的作品原件,一般也很难知晓自己的作文获得满分(除了申请查卷)。因此,对于满分作文的作者而言,很难真正利用自己作品取得合法收益。
向社会公开高考满分作文,对公众利益尤其是广大的高考考生而言意义重大。第一,可以让广大考生对高考评分标准得到具体、感性的认识,并有具体的范例得以学习、模仿;第二,可以让优秀的作品得到传播并让作者得到经济收益;第三,可以让公众对高考阅卷的公平性进行社会监督。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机制,改变目前对高考考生作文肆意侵权的现状:首先,设置高考试卷个人网络查询系统,在高考成绩出来后一段时间,可以考虑允许考生凭自己身份信息或密码查阅、复制自己的作文部分(电子扫描件);其次,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要出版考生的作文,应当联系考生,只有在获得同意后才可以刊载,并且要支付报酬,而不得再以无法联系之类的理由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零分高考作文有版权吗
众所周知,作品是指作者思想的个性化表达。那么,当这种表达是“错误”的时候,这样的表达还受著作权法保护吗?从性质上分,这样的“错误表达”可以分为3种类型:
A.违背科学原理的错误表达。例如,“永动机”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有人却认为自己发明了“永动机”,并为此撰写了长篇的专利方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B.违背逻辑推理的错误表达。例如,在我国的小说传奇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法官在裁判一位女子是否参与了一场杀人案时说了这样一句话:此女“艳如桃李”,必然“冷若冰霜”!显然,从逻辑上来说这样的“表达”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冷若冰霜”与“艳如桃李”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C.违反事实的错误表达。例如,有人开了餐馆,在中文菜单上同时还逐一提供了英文翻译,但却都是错误的,例如,“夫妻肺片”被翻译成“husband and wife’s lung slice”、“红烧狮子头”被翻译成“red burned lion’s head”等,从翻译的角度而言,都没有复原本意,然而却达到了一种幽默的效果。
笔者认为,上述表达虽然存在着不同类型的“表达错误”,却仍然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构成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不难看出,对于作品而言,需要满足4个条件: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再次,作品具有独创性;最后,作品可以被复制。不难看出,作品的定义中,并不包含作品的表达是否“正确”的价值判断,因此,无论是何种错误表达的作品,只要满足作品的基本构成条件,就可以构成作品。至于表达的“错误”,不但不会妨碍作品的艺术表达,有时甚至成为其名垂青史的原因。例如,毕加索的名画《亚威农少女》,从画面构图上违反了一般人的审美经验,在这幅画上,不仅是比例,就连人体有机的完整性和延续性,都遭到了否定,因而这幅画“恰似一地打碎了的玻璃”(正如一位评论家所述)。然而,这幅画却是第一件立体主义的作品,在美术史上具有重大的艺术价值。
因此,如果接受了上述理念,就可以理解,市面上经常出现的《零分高考作文选》不但涉嫌侵犯作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还涉及侵权作者的著作权,因为作文被判零分,只能说明作文完全不符合考试要求,但这并不能否定其构成作品的可能,只要是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无论是否符合高考要求,同样可能构成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