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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考公文写作与处理考点:建立和健全文书部门整理(立卷)制度

  文书部门立卷制度,是指由机关的承办和处理公文的部门负责进行立卷的制度。具体地说,是指由机关的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的专职或兼职的文书工作人员负责进行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工作。

  实行文书部门立卷制度,是与机关档案室整理(立卷)相对而言的。如前所述,公文的整理(立卷)是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与档案工作的结合部,这项工作介于公文处理工作与档案工作之间,到底由谁来做更为合理呢?实践证明,由机关的文书部门负责整理(立卷),是公文处理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科学分工、相互协作的重要标志,也是一项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合理制度。

  1.文书部门立卷制度的确立与推行。新中国成立以来,确立和推行文书部门立卷制度,是经历了一段曲折发展过程的。

  建国初期,这项工作在大多数机关,还是由承办人将单份文件随办完随归档,然后由档案室负责立卷。由于档案工作人员不熟悉机关各个部门、单位的业务,以及收文处理过程的具体情况,很难掌握文件之间的来龙去脉与相互之间的联系。因此,立卷的质量很难保证。同时,由于整个机关各个部门、单位的文件,都集中在档案室立卷,文件数量很多,而档案室人手有限,往往造成积压,加上往来借阅频繁,使机关公文处理部门和档案室都感到工作很不方便。

  从1953年开始,中央机关逐步开始试行由文书部门负责立卷的制度。195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召开了党的第一次全国档案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内各单位办理(或领导人亲办)完毕的文书材料,均应汇交本单位文书处理工作部门或文书处理工作人员立卷保存。”这就明确指出了公文立卷工作是机关文书部门的一项任务。党中央于1955年1月17日批准了这一《暂行条例》,刘少奇同志在主持讨论时说,这是第一次改革,今后还要继续改革。中央批示,这个条例原则上也适用于军队和政府机关。从此,由文书部门负责立卷就从制度上确定下来。1955年开始,在党的机关和政府系统的中央一级机关试行。但就当时全国大多数机关来看,仍然是采取单份文件“随办随归”。或者是办完之后堆积起来到一定时间将成堆的文件移送档案室清理立卷。于是造成许多机关积存了大量的零散文件,使档案室的工作陷于被动。这种状况,与我国50年代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以后,各项工作对档案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有鉴于此,1956年4月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应“全面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以建立统一的归档制度。”

  1957年,《档案工作》杂志曾专门就立卷问题组织过讨论。经过实践检验,大多数同志都认为文书部门立卷是科学的。国家档案局对这次讨论作了总结。随着文书部门立卷制度的全面推行,通过实际工作的体会,认识基本得到统一,逐步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固定的工作制度。从此,这项制度在党的机关和政府机关全面实行,促进了文书工作与档案工作的密切协作与健康发展。

  但是,这样一项好的工作制度,以及由于实行这一制度而出现的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正常秩序,被林彪、“四人帮”制造的十年动乱所破坏。许多机关比较普遍地重新形成大量的积存零散文件,甚至已经整理立卷的档案也遭到了严重破坏,使许多档案文件损坏散失,给档案工作造成了一场空前的灾难。

  粉碎“四人帮”以后,各地大力进行整顿、恢复与健全文书部门立卷制度。在1979年8月召开的全国档案工作会议上以及同年12月召开的中央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和档案室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中央办公厅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国家档案局的负责同志,在讲话中都强调要坚决把文书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尽快恢复和健全起来,要求尚未恢复这一制度的单位,在1980年尽可能恢复起来。1981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公文立卷的要求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整理好,送交文书部门或者主管人员清理立卷。”1993年11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又明确规定:“公文办完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同时指出:“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办法》又重申了这一规定,指出:“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以上,从文书部门立卷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都说明公文立卷归档工作是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的任务,它对满足机关工作查考的需要,对改善档案工作的条件,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也符合公文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的客观规律。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文书部门立卷意义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巩固并不断完善文书部门立卷的工作制度。

  2.实行文书部门整理(立卷)制度的优越性。

  实践证明,文书部门整理(立卷)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由文书部门整理(立卷),可以充分发挥文书部门熟悉本职业务和了解文书处理过程的长处,便于提高归档文件整理的质量和整理(立卷)工作的效率。

  (2)由文书部门整理(立卷),可以有效地避免和防止文件的散失,有利于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以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3)由文书部门整理(立卷),文书部门就可以暂时保存当年的文件材料,有关承办人员平时查阅文件就比较方便,也便于平时文件的收集与整理。

  (4)由文书部门整理(立卷),按年度集中归档,并且确保文件归档的质量,可以促进机关档案工作,提高机关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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