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份数序号简称公文份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的顺序编号。并不是所有的公文都需要编制份数序号,《办法》和《条例》都规定带有密级的公文要编制份数序号。如果发文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对不带密级的公文编制份数序号,如国务院文件都编有份数序号。编制份数序号的目的是准确掌握公文的印制份数、分发范围和对象。当该文件需要收回保管或销毁的时候,就可以对照份数序号掌握其是否有遗漏或丢失。发文机关根据份数序号可以掌握每一份公文的去向。因此,发文机关在发文和收文机关在收文时,都要登记份数序号,以便查明责任,加强公文管理。
编制份数序号一般用6位(不得少于两位)阿拉伯数码,其位置 在版心左上角顶格第1行,数字不足规定数时,前面用“0”(零)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