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警综平台查到她有过两次报警,时间在十几年前,两次都在同一年的同一月,应该是家暴早期她报的警,但是结果都是对周兵批评教育就完事了。过去嘛,我们警察对家暴的认知不足,就觉得是夫妻之间闹矛盾,我们也不好做什么,只能劝人家好好过日子,所以那两次章文报警,周兵并没有得到惩罚。可能章文就觉得找警察没用,所以后来一直没有报警。其实在家暴这方面我们也有在学习,现在也知道家暴的严重性,我们也会去干预,甚至强制性逮捕施暴人。”李警官说。
“今天这个弑父案,家暴是因,弑父是果,如果没有因,那就没有后面这个犯罪了。”我说。
李警官叹了口气,“是啊,想到这个,我心里就很难受,我觉得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多少得承担点责任。”
之后我们又去找了妇联,妇联的工作人员帮我们找到了章文曾经的求助记录,跟报警的时间大概是一前一后。妇联的赵女士听我们讲述了案情,她表示妇联在当时没有帮助到这对母女,那么现在一定要尽全力给予帮助。
“可惜多年前我们都对家暴没什么清晰的认识,现在意识到,如果我们不积极地干预家暴,可能会酿成更大的灾难。”赵女士感慨道。
事实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已明文规定,国家禁止家庭暴力,家暴成为法定的离婚理由,受害人有权利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家暴。而章文也是在这前后寻求帮助的,只是法规刚落地,实际操作起来也很困难。而当时的章文,对此更是了解得不多,她说,那时自己每天都是恍惚的,根本没心思去研究法律。
而此后为何再没报过警,再没求助过,章文也只说“觉得没什么用”。对此,妇联帮我们联系到的省妇女儿童援助机构研究家暴的专家,给了我们一个专业的解释:“像章文这种在家暴早期寻求过帮助,但之后再未求助过的行为叫‘受虐妇女综合征’,又称做‘习得性无助’。”
同时,这位专家还将作为证人出庭,用专业知识来阐释遭受暴力的孩子与杀死父亲的凶手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联。因为,冬冬在杀死父亲时,后者并没有对前者实施暴力,而是出于睡眠状态。
“那么,这种趁其不备实施杀人,是否还具有防卫性质呢?”我问。
专家表示,弱者如果要挑战强者,她不会靠体力,她会靠智慧。很多受虐的妇女,以暴制暴的时机,多选在对方睡觉时。因为女性体力上的弱势,让她们会想更多的方法。国际上把这一类的行为叫做“受暴妇女的防卫行为”。
“家暴案件中的以暴制暴,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它不是生人之间的,是亲属之间的。所以受虐者在这样一个长期受虐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的愤怒,可通常情况下,施暴者往往更强壮,而受暴者是较弱小的,所以在受暴中是无法与对方抗衡的,那么在忍无可忍的时候,就会采取极端的方式结束这一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其实是有防卫因素的。”
警方找到的视频完整了证据链,专家则作为证人出庭提供家暴视角,这对我们接下来的辩护大有好处:可以让法官知道,死者是怎样虐待妻女的,他的家暴行为才是引发事件的主因,且冬冬的杀父属于“以暴制暴”,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当然,我也知道,法律是不提倡“以暴制暴”这个方式的,以违法犯罪的方式去制止犯罪,只会使这个社会的违法犯罪更多。
我看过很多相关案例,在法院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法官的判决也大相径庭。有一个是妻子持刀砍夫的案子,妻子长期受虐待,属于义愤杀人,形成了“以暴制暴”的结果,最终判了有期徒刑5年。而另一个类似的“以暴制暴”的案子,却判了无期。
我们使用的是同一部法律,但由于司法人员对家暴认知程度的不同,就是会导致如此悬殊的判决结果。
而且,《婚姻法》主要是涉及婚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财产的规定,并没有过多的涉及家暴的条款,只有说了家暴是准许离婚的条件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针对妇女权益,主要是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的作用。在2016年3月1日才正式实施的《反家暴法》里也只是涉及家暴的认定、寻求帮助途径等等。因家暴而故意杀人就是按《刑法》里“故意杀人罪”认定,没有因为家暴犯罪的专门的法律条款。因此,量刑的轻重,全凭法官的裁量。
所以,开庭前,梁律师并没有十足的把握判断最终法官的判决会是什么。
6
2015年4月,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专家和警方、妇联都出庭了,庭审分上午和下午两场,共历时4 小时。最后,等待法官宣判时,全场起立,一片肃静,我们都特别紧张,心扑通扑通地跳。我望向冬冬,只见她低头双目紧闭。再望向章文,她在旁听席,一旁是冬冬的舅舅、舅妈,他们都神色紧张地盯着法官。
“法庭对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考虑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得到受害人家属(章文和周兵父母)的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面口头宣判如下:被告人冬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这是最好的结局,也是意料之外的惊喜。我看了一眼章文,这几个月来,第一次看见她笑了。被当庭释放的冬冬,跑向妈妈,两个人抱着又哭又笑:“太好了!太好了!”
庭审结束后,法官跟我们说:“被告人也是家暴受害者,如果《刑法》只惩罚了家暴的制止者,不惩罚长期实施暴力的施暴者的话,这个惩罚就不是公平正义的。她这一次犯罪真的情有可原,这种案子我也给她判刑,但我不让她坐牢,这是对她本人的一个正确的对待,对整个社会宣示了我们法律的一个态度,就是我们对这个没有危害性的人、没有犯罪倾向的人,我们法律是给予最大程度的保护的。”
我走过去祝贺冬冬,问她:“感觉怎样?”
“感觉重生了,以后要好好生活,像人一样的生活。”她也给了我一个拥抱,抹抹眼泪说,“你知道吗,姐姐?法警带我进法庭前,我抬头看了一眼天空,因为我怕我再也看不到了。我以为我肯定被判重刑,可能好多年都出不来了。听到法官说缓刑的时候,我好开心啊。我想这可能就是我那位在天上的好朋友在守护我吧?”
按照规定,冬冬每个月要到当地的司法机关报道,定期汇报平时学习法律知识的体会。
不久,冬冬改名换姓。她家的房子也卖了换了新房。她说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想未来读法律,用法律保护更多的像她这样的受害者。
2016年年末,已经离开律所的我,听梁律师说起冬冬已愿望成真,考进某政法大学攻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