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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 3年内基本工资照发

(原标题:重磅利好!山东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基本工资照发)

事业单位人才想创业

机会来啦!

我省发文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

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基本工资照发

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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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 3年内基本工资照发

近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意见》提出,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型岗位”),并按岗位设置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意见》主要从四大方面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具体激励措施中,《意见》明确: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

离岗创业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首次办理离岗创业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离岗创业期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意见》同时提出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型岗位”),并按岗位设置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创新型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型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型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型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也可以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才。事业单位可按规定为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发放劳务费。

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内容、时间、要求、条件、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可以申请异地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可以聘用单位名义申报科研项目、资金资助、荣誉表彰、奖励等。聘用协议终止或解除的,项目和资金金等留归项目申请单位。

省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山东事业单位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应聘到创新型岗位和流动岗位,由其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工作补助和相应的住房补助。

《意见》全文如下: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规〔2018〕1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助推科技协同创新,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挥企业、事业单位协同创新效能,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坚持发挥事业单位人才与技术优势,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快速转化。

——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助推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

二、支持和鼓励政策措施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1.事业单位可采取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2.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也可签订协议,约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及挂职协议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变更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资待遇等。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半年以上,由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企业出具年度考核意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人员的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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