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各级要重点发挥具有科学技术研究或技术应用推广职能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具备创新创业条件事业单位在创新创业中的作用,重点鼓励和支持掌握科学技术成果或应用技术且具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创新创业。
40.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实施
(一)要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加强政策宣传,合力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引导和支持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二)要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发挥在全省创新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不断完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切实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后顾之忧;要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
(三)要充分运用监督检查手段确保创新创业工作健康有序。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事业单位每年9月30日前将创新创业人员情况及总结材料按程序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树立典型,宣传模范,确保创新创业工作顺利推进。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1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