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期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予以倾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6.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7.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在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9.经批准兼职创新的,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10.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依法依规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1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事业单位同意后,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和在职创办企业意向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批准后,办理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手续。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1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14.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离岗创业协议,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社会保险、保密、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离岗期满返岗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
15.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办理离岗创业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离岗创业期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16.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离岗创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所需经费,由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
17.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12月15日前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告创业情况,所在企业提出年度考核建议,考核档次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确定。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表彰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决定离岗创业人员停止创业,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18.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19.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应提前30日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20.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21.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如遇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应当书面通知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参加改革。
2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企业,本人提出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23.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事业单位同意后,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意向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批准后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其中,涉密、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25.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可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26.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型岗位”),并按岗位设置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27.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细化创新型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28.创新型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29.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型岗位聘用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30.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型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31.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型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型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32.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也可以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才。
33.事业单位可按规定为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发放劳务费。
34.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内容、时间、要求、条件、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35.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可以申请异地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
36.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可以聘用单位名义申报科研项目、资金资助、荣誉表彰、奖励等。聘用协议终止或解除的,项目和资金金等留归项目申请单位。
37. 省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山东事业单位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应聘到创新型岗位和流动岗位,由其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工作补助和相应的住房补助。
(五)其他事项
3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和成果等,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项目申报、评先树优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