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介绍
周肇光,男,1952年生,毕业于安徽大学。经济学教授。现任上海金融学院经济发展研究所所长、经济系主任、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硕士生导师、上海市经济学会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中心理论经济学研究组成员。2000年以来,先后荣获全国金融教育先进工作者、上海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上海高校“两课”优秀教师奖等。
经济观点
周肇光教授执教20多年,无论在教学中,还是在科学研究中,他都比较注重“三个贴近”,即贴近社会、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具有敢于为老百姓说话的理论勇气和求真务实的精神,研究成果颇丰,国家权威刊物经常转载他的学术观点,也经常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成为学术界知名的专家学者。
他认为,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就应承担社会责任,要重视用马克思经济理论研究市场经济规律。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什么要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这是社会各界正在思索的重大问题。他认为,关键在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所运用的经济分析方法是科学的、揭示的经济运动规律是客观的、阐明的经济原理是适用的。
周肇光教授不仅在经济学研究领域有独到的见解,敢于为老百姓说话,而且在经济法学研究方面也颇有建树。他多年前就建议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开征要开征国有资产浪费税。国有资产浪费税是对企事业单位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因管理不善造成浪费而征收的一种税。
他还从法律的角度,积极探索执政党如何更好驾驭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他认为必须重视和运用法律监督手段,包括国家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仲裁和经济守法教育活动等内容。只有通过法律监督,才能促使在维护国家经济得益的前提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和消费者利益。才能促使对非法的经济活动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谋求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反法律等不良现象,从而有效地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协调发展。
他认为凡是创新都应有自己的特色,从外国搬过来的东西不能说就是创新,只能是模仿而已,金融创新也不例外。要建立符合现代化要求的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创新机制,包括培养机制、选拔机制、激励机制、协调机制等。在这四个层次创新理论中,我们不能照搬,尤其是对第一层次的产权制度创新,更要保持头脑清醒。我们主张产权制度改革是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业现代企业制度,但不是否定国有商业银行的性质,不是排斥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更不是通过改制来实现私有化。
周教授不仅研究了我国的金融制度改革问题,而且还研究了保险信用问题,他的主要观点是:在中国保险业发展中,一直存在着信用疲软问题,深入分析保险业中的信用关系就会发现导致保险信用疲软的因素很多。中国保险业长期存在着信用疲软,成为中国主要经济风险之一。为此,只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健全多层次信用机制体系,才能解决中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信用疲软问题。只有尽快完善保险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险监管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险信用疲软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
他认为国家经济安全事关国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实质上是在维护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下,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主动权,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稳定,应当特别关注金融风险和金融安全问题。因此,他认为,要建立和完善开放型金融企业管理机制,建立现代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制度。
他认为中国要在改革开放中维护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技术与保护战略,以占领知识产权制高点。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民富国强大有希望。
同时,他还认为,要搞好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必须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一个国家要想在开放中获得应有的地位和尊重,必须具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战略,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以便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的需要。
贡献
周肇光: 保险业 信用缺失症结何在
从国家信用关系来看,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国家相关政策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保险公司信用关系来看,保险理赔、公司法人主体行为、保险市场运作都存在不规范现象
在保险信用关系中,投保人的信用度高低也同样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发展,尤其在近几年,中国保险机构不断增加,保险收入连续以两位数的速度递增,取得了较好的业绩,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但中国保险业目前面临着国内外竞争形势的严峻挑战。
在21世纪里,以人口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在生存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以后,安全需求便成了人们的最大目标,这对保险业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保险业加入WTO后,正面临着国际保险业的激烈竞争。
相关政策不适应
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实践来看,信用缺失现象十分突出,并呈现出日益发展的趋势,业已成为制约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急需加以正视并解决。中国保险业的信用缺失问题具体表现在国家信用缺失、公司信用缺失和个人信用缺失等三个方面。
从国家信用关系来看,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国家相关政策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代理手续费标准偏高,影响着保险公司利益的增长。国家财政部规定从1999年1月开始将代理手续费标准由5%调高到8%,并按公司业务毛保费来提取,这已成为业内惯例,这上调的3%手续费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局面。
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国有企业职工占城镇职工总数的60%,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使下岗职工人数占其中30%左右,意味着一部分人连最基本的三种社会保险都无钱购买,更谈不上购买其他险种。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需精减的人数也在30%左右,他们以前由单位购买的保险,大部分人也暂时无法续购,更没有收入购买新险种。这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中央银行多次下调存款利率,已导致保险业盈利能力减弱。在中央银行连续7次下调利率的情况下,中国保险业的盈利能力明显减弱,有一些保险公司平均资金收益率不到3%,正面临着陷入利差倒挂的窘境。
国家规定的保险业总体税赋水平偏高,也制约着保险业的发展。例如,中资保险公司比外资保险公司的税赋高,在所得税税率上,中资保险公司为33%,外资保险公司为15%,反映了国家对中资保险公司在信用关系上的不平衡。与国际相比,中国保险公司的税赋也比国外普遍水平高。1997年初,财政部规定将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从5%提高到8%,而英国和西班牙等一些国家对这些行业是免征营业税的。同时,中国对保险业征税标准的依据也不尽合理。外国征税标准都是按照满期保费的结余即利润额来结算,中国财政部门则对保险业实行揽底征税,使得大部保费收入上缴财政,既减弱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影响了国家的信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