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
(三)发文处理程序与方法
(1)文稿形成:拟稿。撰拟公文文稿;会商。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和协助;核稿。文稿在送交有关领导签发或会议通过前,由专人进行全面核查;签发。指由机关领导人或被授以专门权限的部门负责人对文稿终审核准之后,批注正式定稿。按签发人身份、地位及工作程序的不同,签发分为正签、代签、核签、会签等数种。
(2)公文的制作:注发。定稿形成后,批注缮写印发要求的活动,以使签发意见进一步具体化、技术化:缮印。制作供对外发出的公文:用印或签署。在印毕的公文上盖发文机关公章,或请有关领导签名。
(3)公文的对外传递:分装。按规定具体拣配和封装公文。发出。将分装完毕的公文以适当的方式发给受文者。
(4)处置办毕公文:包括:阅卷归档、暂存、销毁。
(四)公文销毁的方式和范围
销毁的主要方式有:焚毁、重新制成纸浆、粉碎、清洗消磁(磁盘、磁鼓、磁带)
以各种方式销毁公文均应履行如下程序手续:由文书部门组织对公文进行鉴定;确认应销毁后逐文逐件核定造册;呈请本机关或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审定批准;获准后再行销毁。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销毁公文。
五、公文写作要求
(一)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耐久。
(二)行文规则
二是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三是有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行文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迳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迳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
(三)写作的语言运用
公文语言的特点: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
公文中需用历史年号时,要先标出公历年份,再注历史年号并加圆括号,如1912年(民国元年)。
数量表示时,表示增加时用倍数或分数,表示减少时只能用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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