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司法部网站披露的资料显示,1977年,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公司承认,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款项用途从行贿高官以达到非法目的到支付以保证基本办公的所谓“方便费用”不一。这种严重情况引起美国民众的担心。同年,美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FCPA,旨在遏止对外国官僚行贿,重建公众对于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FCPA作为第一部完全针对美国本国公司向海外政府机构的贿赂行为的法律得以颁布。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the Foreign CorruptPractices Act,FCPA)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这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不仅如此,美国的监管机构还积极推动本土法律的“走出去”和“国际化”,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在《美国海外反腐败法》1988年修正案的要求下,美国的立法机构即美国国会同年就开始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协商,谋求美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出台同样的海外反腐败法,并得到了英、加、韩等国的积极响应。
1997年,美国与经合组织其他33国共同签订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除了经合组织,美国还和美洲国家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OAS)、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世界银行(World Bank,WB)、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IAD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非洲开发银行(African Development Bank,ADB)、欧洲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和联合国(United Nations,UN)等国际组织谋求同样的支持,这些组织也相继出台了类似公约。由此,美国的《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实现了从单边法律向多边法律的扩展。
2.3、萨班斯法案
2001年12月,曾经世界500强前十位的美国能源公司――安然公司,由于屡次的虚假信息披露和向公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导致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并破产。
2002年7月26日,美国国会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关于会计和公司治理一揽子改革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公司治理法案》(Sarbanes-Oxley Act,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
萨班斯法案又称《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萨班斯法案对美国商业界影响巨大,以致于时任美国总统布什在签署萨班斯法案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这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从表面来看,它的初衷并不激进,目的是为了提高经理对股东的责任。但是其中的404条款因其严厉性和高昂的执行成本而饱受争议。
该法案要求公司高管保证其财务报表准确无误。按照司法部官员的说法,这使得更多公司发现自己的账簿中有潜在非法支付款项,而这一法案的推行,将使得《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借力施行。
404条款被认为是萨班斯法案所有条款中最严厉、最昂贵的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每个上市公司必须将公司的每一个岗位的职务、职责描述得一目了然,而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材料和文件支持。同时,为了达到404条款的要求,上市公司要保证对交易进行财务记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例如交易的条件、合同成交的记录、付款和交货的时间、业务的具体负责人员等作出详细的记录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此外,还要及时总结出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具体的补救措施。而这些对于上市多年并按照以往方式处理相应安排的企业来说,要完成这些对历史记录的弥补和完善工作绝非易事,特别是对于组织机构分散、业务范围广泛、经营种类多样化且跨国经营的大型公司而言,其重新规范的工作量可想而知。
三、十大案例分析
美国三个主要的“长臂法”对美国以外的公司的海外违法行为作出了很多的惩罚,本部分选择其中影响较大的十个案例进行分析。这三大法律中,尤其以《美国海外反腐败法》为甚,非美国公司在美国之外存在的违规行为也因此被实施了大额处罚。
1、西门子公司贿赂案
西门子公司创建于1847年,自1906年生产出第一台吸尘器以来,一直享誉全球。在经历了160多年的风雨与辉煌之后,这个德国最知名的品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不是产品问题,也不是公司经营出了什么大的纰漏,而是贿赂。根据美国证券委员会调查指出,从上世纪90年代起,西门子开始通过系统的不法行为,以向官员行贿方式在全球开展业务。
美国证券委员会称,西门子行贿行为规模惊人,总计超过290个项目或销售向各国政府官员行贿,涉及委内瑞拉、中国、以色列、尼日利亚、阿根廷、越南、俄罗斯、墨西哥等国。西门子至少向政府官员行贿4283笔,合计约14亿美元,以换取商业合同,内容包括修建城市铁路、国家移动电话系统、医院医疗系统、国家身份证系统等。甚至在联合国和伊拉克的石油换食品计划中,西门子也通过给予伊拉克官员回扣的办法换取向伊拉克出售电站和设备。此外,西门子还有1185笔付款,将近3.91亿美元被用以违法目的,包括进行商业贿赂等。
美国司法部2008年12月15日宣布德国西门子及其三家子公司承认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案》,判处刑事罚金4.5亿美元,同时此前两天,西门子已经与美国证券委员会达成和解,并支付3.5亿美元罚金。此外西门子将被慕尼黑地区监察机构处以3.95亿欧元罚金,加上此前西门子被处罚罚金,西门子前后共支付约16亿美金罚金,成为当时因行贿而被施以最重惩罚。
2、BAE系统公司贿赂案